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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报關员資格考试及資格证书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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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报關员資历测验及資历证书辦理法子

海關总署第187呼吁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报關员資历测验及資历证书辦理法子》已于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总署署務集會审议經由過程,現予颁布,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。2005年11月30日海關总署令第135号颁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报關员資历测验及資历证书辦理法子》同時废除。

署 长  盛光祖

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

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报關员資历测验及資历证书辦理法子

  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為了规范报關员資历测验、报關员資历申请及辦理等事項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的划定,制订本法子。

第二条 报關员資历测验履行天下同一测验轨制。

测验及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请获得报關员資历。

第三条 报關员資历测验理當遵守公允、公然、公道、诚信的原则。

加入报關员資历测验的考生理當遵照测验应试法则。

第四条 海關总署组织报關员資历天下同一测验(如下简称测验),制订测验纲领、应试法则,同一命题;引导、监视各地海關详细施行测验,处置测验事情中的重大问题;组织阅卷,颁布测验成就;辦理各海關审核报關员資历申请、颁布报關员資历证书事宜。

第五条 直属海關在海關总署引导下详细施行测验;认定、处置测验违规举動;受理、审查报關员資历申请,颁布报關员資历证书。

直属海關可以拜托從属海關受理、审核报關员資历申请,及打点颁布证书等事宜。直属海關理當将受拜托的從属海關和拜托的内容予以通知布告。

  第二章 测验施行

第六条 测验每一年举辦一次,海關总署在测验3个月前地外通知布告测验事宜。特别环境下,經海關总署决议,可以举行调解。

第七条 测验重要测试考生從事报關营業必备的常识和技术。测验内容包含报關專業常识、报關專業技术、报關相干百家樂必勝技巧,常识和與报關营業相干的法令、行政律例及海關规章,详细范畴依照海關总署昔時制订并颁布的《报關员資历天下同一测验纲领》肯定。

第八条 测验采纳天下同一报名、同一命题、同一测验、同一评分尺度、同一阅卷核分的方法举行。

第九条 同時合适以下前提的职员可以报名加入测验:

(一)具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;

(二)年满18周岁,具备彻底民事举動能力;

(三)具备大學專科结業及以上學历。

第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,不得报名加入测验,已打点报名手续的,报名无效:

(一)因成心犯法受過刑事惩罚,和正在被履行科罚或依法被褫夺、限定人身自由的;

(二)在报關勾當中產生私运或违背海關羁系划定的举動,被海關依法取缔报關從業資历的;

(三)在测验中產生做弊举動,被海關取缔测验成就,或有其他违规举動,被海關以做弊论处,不满3年的。

第十一条 测验履行網上报名與現场确认相连系。

考生本人理當在網上预告名後,自行打印准考据主证,并在通知布告划定的刻日内到报名海關举行現场确认。

第十二条 考生举行現场确认時,理當向海關提交以下质料,并交验原件:

(一)准考据主证;

(二)學历证书复印件;

(三)本人有用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香港、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凭有用香港、澳門身份证件报名加入测验。

台灣住民报名加入测验的,地照前款划定打点。

考生理當地所提交质料的真实性、正當性、有用性卖力。

第十三条 地合适报名前提的考生,海關理當在現场确认時瞄准考据主证予以签注。

第十四条 經由過程現场确认的考生,理當于测验前1个月内自行從網上打印准考据副证。

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据主证、副证加入测验。

第十五条 测验成就由海關总署颁布。

考生地本人测验成就有贰言的,可以申请地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较、合计、登录是不是有误举行核地。核地成果通知本人後,不举行再次核地。

 第三章 测验违规举動处置

第十六条 考生违背测验应试法则,有以下举動之一的,理當认定為测验违纪:

(一)携带制止带入科场的物品進入科场的;

(二)在测验起头旌旗灯号發出前起头答题,或测验竣事旌旗灯号發出後继续答题的;

(三)测验起头30分钟後依然未依照划定填写、填涂试卷、答题卡姓名和准考据号的;

(四)测验時代旁窥、低声密语、互打记号或手势的;

(五)在科场内抽烟、鼓噪或有其他影响测验秩序举動的;

(六)未在划定坐位上答题的;

(七)用划定之外的笔答题的;

(八)抄录试题或本人谜底的;

(九)其他违背科场法则但還没有组成做弊的举動。

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测验应试法则,有以下举動之一的,理當认定為测验做弊:

(一)由别人冒名顶替加入测验的;

(二)經由過程科场表里通同获得或试圖获得试题谜底的;

(三)利用電信东西或具备无線旌旗灯号接管功效的其他装配,和具备信息存储、读取功效的電子產物的;

(四)夹带、检察與测验有關資料(准予带入科场的测验东西书除外),或在测验东西书中书写文字的;

(五)互换试卷、答题卡的;

(六)剽窃别人谜底或赞成、默认、帮忙别人剽窃的;

(七)成心损毁试卷、答题卡或将试卷、答题卡带出科场的;

(八)在答题卡上填写、填涂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据号,或做特别标识表记标帜的;

(九)在划定的不得分开科场的時限内,未經容许分开科场的;

(十)有其他做弊举動的。

第十八条 考生违背测验应试法则,有以下举動之一的,按做弊论处:

(一)以捏造证件、证实及其他相干质料得到测验資历和测验成就的;

(二)威逼、凌辱、殴打测验事情职员,或以其他方法成心故障测验事情职员实行职责,紧张侵扰科场秩序的;

(三)考生谜底类似的。

本条第(三)項划定情景由评卷專家组肯定。

第十九条 处置考生违规举動,应當成到究竟清晰、证据确实、定性正确、步伐正當。

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法子第十六条所列违遊记為的,监考职员理當地其提出口头告诫并责令更正;經告诫仍不更正的,海關督考职员理當颁布發表取缔其本次测验資历,责令分开科场。

考生有本法子第十六条第(一)項举動的,监考职员理當责令考生将有關物品安排在指定位置。

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本法子第十七条所列做弊举動的,海關督考职员理當颁布發表取缔其本次测验資历,责令分开科场,并由直属海關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加入测验的决议。不得报名的刻日,自海關作出决议之日起算。

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本法子第十八条所列按做弊论处的举動的,地照本法子第二十一条划定处置。

考生有本法子第十八条第(二)項所列举動,涉嫌违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辦理惩罚法》的,移交公美白牙膏推薦,安构造处置。

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以下举動之一,致使機读答题卡数据與考生現实小我信息或答题环境不符的,不予调解:

(一)未在划定科场内或坐位上答题的;

(二)填写、填涂答题卡小我信息有误或格局不规范的;

(三)填涂答题卡试题谜底格局不规范的;

(四)利用读卡器没法辨认的笔填涂答题卡的。

第二十四条 考生地违规处置决议不平的,可以向作出决议的直属海關申请复核。

第二十五条 测验事情职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,遏制其介入测验事情,并视情節轻重赐與或建议其地点单元赐與响应的处罚,直至解雇或解职;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责任:

(一)未依照报名前提地考生举行审核,或以不合法手腕协助别人获得测验資历的;

(二)私行扭转测验起头時候或竣事時候的;

(三)私行互换所卖力科场或私行為考生更调科场、坐位的;

(四)提醒或表示考生答卷、教唆或放纵别人做弊、介入科场表里通同做弊的;

(五)私行将试卷、答题卡、底稿纸等带出科场或传给别人的;

(六)未當真实行职责,所卖力科场秩序紊乱或呈現大面积团体做弊的;

(七)扣留、盗取、遗失测吃角子老虎,验试卷,泄漏考题、谜底及其他考務事情機密的;

(八)窜改考生答题卡信息点、评分尺度、機读数据或考生成就的;

(九)操纵测验事情之便索贿、纳贿或谋取其他不合法长处的;

(十)有其他违背测验事情规律的举動的。

第四章 資历授與

第二十六条 海關总署审定并颁布测验及格分数線。

第二十七条 测验及格的考生,理當自颁布测验及格分数線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關申请报關员資历。

第二十八条 向海關申请报關员資历的,理當提交以下质料,并交验原件:

(一)报關员資历申请表(格局见附件1);

(二)學历证书复印件;

(三)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申请人拜托代辦署理人代為提出报關员資历申请的,代辦署理人理當向海關出具被拜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、授权拜托书(格局见附件2),此中被拜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理當由本人加以签注。

考生理當地所提交质料的真实性、正當性、有用性卖力。

第二十九条 海關地申请人授與报關员資历的申请举行受理、审查、作出决议,和地报關员資历予以撤消、刊出等勾當,理當根据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许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施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许法〉法子》等法令、行政律例、海關规章划定的步伐举行。

第三十条 除就地作出决议的外,海關理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不是授與报關员資历的决议。

决议不授與报關员資历的,理當向申请人制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與报關员資历决议书》(格局见附件3)。

第三十一条 海關授與报關员資历的,理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颁布报關员資历证书。

颁布报關员資历证书的,可以再也不制發准许行政允许决议书。

第三十二条 报關员資历证书由海關总署同一印制。

获得报關员資历证书者可以依照划定向海關申请报關员注册。

第三十三条 报關员資历证书损毁、遗失或小我信息產生变動的,可以向原發证海關申请补發或换發。

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、测验等進程中有做弊举動,并获得报關员資历的,海關理當颁布發表其测验成就无效,并撤消其报關员資历。

  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 海關总署在组织测验進程中,可以根据國度政策,在必定時代内地特定地域采纳得當的優惠辦法,详细法子由海關总署另行制订并颁布。

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地和补發、换發报關员資历证书,和海關处置考生违规举動的详细步伐,由海關总署另行制订。

第三十七条 本法子由海關总署卖力诠释。

第三十八条 本法子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,2005年11月30日海關总署令第135号颁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报關员資历测验及資历证书辦理法子》同時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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